【户籍VS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看似是个新问题,其实“换汤不换药”,本质是还是探究户籍与农村征地补偿利益的关系。厘清这个问题,必须借助一个概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两个概念关系非常微妙。一般说来,有农业户籍,一般就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户籍迁出而资格仍在”的情况也得到了许多地方立法、司法的认可。
譬如《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铜陵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十条规定:“因就学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毕业(肄业)生或退学学生自愿返乡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也可以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此,村里的生把户口迁到学校,户籍性质的确从“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往往还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究其原因,是因为生们虽然户籍性质脱“农”,但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拥有了城镇人口的生活。大多数学生的基本生活开销费用还是要依靠其农村家庭来提供。
综上,可以下一个小结论:在校以及毕业后未落实工作的生即使户籍迁出也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具体可以分到那些征地补偿?】
回到征地补偿款本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或者耕地的,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费分为以下五类:
①土地补偿费;②安置补助费;③住宅补偿费;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⑤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费用。
其中,①、②、⑤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相关。故此,如果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有可以分得。
而③、④两项归属于其所有者,这与是否有户籍当然是两个维度的问题。因此③应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人;而④很可能属于经营土地的农产品所有权人。
在明律师提醒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各位:拥有资格固然可以分得征地补偿相关费用,但具体的分配方法可能各地不同。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自己获得补偿的权益,拥有资格的各位不能光是消极地“等着拿钱”,更要凭借资格参与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讨论中,积极行使村民的权利。
在人口流动加速、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山里的孩子有机会走出乡村、接受良好的教育。这也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人口素质、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推向新的高度。但不能因此以户籍迁出为借口,限制甚至剥夺农村生应当享有的村民权益。毕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从来不仅仅是获取征地补偿的筹码,更是记住乡愁、牢记初心的一代人的印记。
自愿退学程序是这样的:学生写自愿退学书,家长签字,递交学校(一般交给级部主任就行),学校执行.一般来说是保留学籍的(这个在递交时学校应该说明).不过建议办休学,这样以后想再念书时不用太费事原则上是一回事,但具体的话有一点点区别,
自愿退学,是本人自己愿意退学,不想上了,退学的话自己当年的入学信息还在教育厅还有备案。
现在小学不允许留级,应该就是你说的退级吧。
因为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这九年既不允许你不上,也不让你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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