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体育老师性侵多名初中生!4月1日,浙江湖州,南浔区教育局证实此事。
此前网上爆出一体育老师的聊天截图,其自称在担任某中学体育老师期间,与四五名学生发生性关系。
该老师在讲述这些事情后,还要求对方帮助其保密。结果聊天曝光,学校和警方介入。目前其已被学校开除,警方也已经对其刑拘。
这是披着羊皮的狼,为人师者,却作出如此不堪之事,有违人伦道德,更是触犯法律。
目前尚不知与其发生关系的女生,是基于自愿,还是被胁迫。但警方已经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就说明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那么其涉嫌的罪名极可能是强奸。
而其触犯这一罪名,可能是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涉事女生尚不满十四周岁,懵懂无知,自愿与其发生关系。此种情况下,即便是被害人自愿,但是因为其不满十四周岁,《刑法》基于其心智的不成熟,故而对幼女作出特殊保护的规定,即: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关系,哪怕对方自愿,亦按强奸罪处置。
二是该老师存在威逼利诱,甚至暴力胁迫女生与其发生关系。此种情况则属于典型的强奸犯罪,即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对该老师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另外,如果奸淫幼女人数众多,则属于加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名体育老师涉嫌奸淫幼女可能达到四五人之多,一旦查证属实均系幼女,其将棉铃十年以上的刑罚。
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是最恶劣的犯罪,更何况是教书育人的教师,此举更应当从严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在校园的安全环境。
对此,你怎么看呢?
小郑是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学校初二的学生。近日,谭某亮、李某军等同学将他掳到一个小广场,不仅围殴他,还拍下视频发到网上。4名学生对小郑拳打脚踢,还说脏话辱骂。其中一人拿拖鞋打他的头,并说:“宾馆的拖鞋都给你拍烂去!”更变本加厉的是,22日下午,小郑在骑电车上学途中,竟被李某军持刀追砍,他吓得弃车而逃。对此,学校称,因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不能将李某军开除。警方表示,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犯重大刑事案件,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小郑被打立不了案,只能对打人者进行批评教育,联系监护人领回家加以管教。南国早报 南宁一初中生持刀追砍同学,学校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
那么,针对这次的未成年人持刀追砍同学一事,我们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有规定,该事件确实不能立案
也许我们很多人不解,这种行为如此恶劣,为什么不能严厉打击呢?其实,在依法治理的基本战略下,任何部门都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来履职尽责。我们知道,《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 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警方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我们有些网友将矛头对准警方,这时没有任何道理的。
其次,警方不能立案,是不是就意味着不能接受惩处呢?
几千年来,我们都信奉一点,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还信奉“少人偿命,欠债还钱”,那么,为什么一遇到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我们就无计可施了呢?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或者究竟还能不能予以适当的惩处呢?
其实,我们是有办法的,只是,有些部门,可能并没有真正的将自己的责任履行起来,甚至,不客气的说,有些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些规定:
2017年11月22日 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在方案第四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立案,但完全可以“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这样做呢?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曾提出了几个问题(见下图)也就是说,我们并不是没有依据,只是这些依据,没有人去执行罢了!

第三,对未成年暴力行为,我们还有招可使
第一,净化环境。
1.净化社会环境。说句实在话,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我们的传统文化,几乎被遗忘得干干净净,仁爱之心、羞耻之心,似乎在物欲中,被烧成了灰烬。孩子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岂会不耳濡目染,不自觉的“习得”?
2.净化家庭环境。我们有些家庭,动不动就是暴力,两口子长期战争,锅碗瓢盆一起上阵。我敢说,去调查一下这些有暴力行为的孩子,其父母或者左邻右舍,绝对有经常性的暴力行为!

3.净化书画影视网络环境。还有就是小孩子的书画和影视作品。前些年,某国的动漫大行其道,那里面的暴力和色情,简直是数不胜数,你想,孩子幼小的心目中,是否已经播下了邪恶的种子?我记得我们小的时候,看了港台的影视,什么“庙街十三少”之类,不也会模仿,结拜兄弟吗?我国某些人跟风,拍了一部什么狼,我的孩子也很喜欢看。看是我也没在意,后来,我抱着他,稍不如他的意,就给我一巴掌——我是不会惯着他的,但总要找到原因啊!一问,才知道,红太狼不就这样对灰太狼的吗?
还有就是网络,现在的网络,虽屡经整治,但一些不良信息,还是随处可见!某地就曾发生过一位成年人上网观看黄色视频和猥亵的案件!

第二,教育疏导。
作为教育人,我们应该非常清醒:教育不是万能的——不然,哪里还需要监狱?但没有教育万万不能——不然,哪里还需要学校?
那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如何来进行教育疏导呢?
1.开展各种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明白,如何理性的处理问题。其实,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都是在不理智的情形下发生的,一旦做了,很快就会感到后悔,因为,基本的是非观,每个人都是有的。我在学校,曾经开展过与法院联手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包括模拟法庭等,学生救灾活动中,明白了,哦,遇到这样的事,这样去处理更好!
2.是进行心理疏导。我们知道,犯错,是有心理根源的。如果能提前发现一些苗头,通过心理疏导,就可以将矛盾化于无形之中。我在中学的时候,有一个学生,与同学发生了纠纷,越想越想不通,便告诉了他的表哥,表哥便准备出头。我辗转知道后,立即对他疏通——讲我的例子,我所知道的一些事件,他的心里平复了,自然,也就没有更大的问题了。
第三,惩戒震慑。
凡事,都只有温情的劝说,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最后,要有一定的震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敢做!为什么不敢?因为有严厉的惩罚!古人说“杀人偿命”,这里的“偿命”就是一种震慑!对于未成年的暴力行为,必须要有严峻的后果作为一种震慑!我在中学的时候,曾经组织学生去参观过少管所——你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将你置于牢狱之中,与铁窗为伴,你说,这是否是一种震慑?参观的过程中,就有一个学生给我讲“这里面那么恼火啊,我还是好好表现!”你看,效果达到了吧?
但目前,对于未成年人都暴力行为,我们的震慑,却相对较弱——达不到震慑的作用,内心就不会产生敬畏!就以海南为例,2016年曾发生过一名15岁的女孩被一群未成年人脱衣围殴(见下图),结果,处罚不足以震慑,这是否起到了不好的作用呢?
不可以,除非你屡教不改,处分你好几次,这样可以以害群之马开除你,原因是别把别的同学带坏了,坏了学校的风气合法的。高中不是义务教育,更何况是私立的。当然不可以,需要有原因才能劝退不可以,除非有严重违纪。
可以…因为你在这个学校没有学籍…就不算这个学校的人!学校可以无理由的把你劝退!所以我劝你!在学校大错小错都不要犯…按理来说学校有权力让你回原籍去读。其实只要平时表现好点不给老师添麻烦老师一般不会做那么严重的处理、当然你开学就初三了,如果你的行为影响到老师正常授课,这种事是可能发生的只要犯一点错误,赶紧把学籍转过去,所以劝你第一,千万别犯错,然后学籍所在校也会很不乐意接收你了,学校就会将你遣送回学籍所在校,不再接收可以,第二,这样就两头为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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